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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流程(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时间:2024-10-0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6 栏目名: 个人防护品 文档下载

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了合理发放企业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统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放标准,特制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现公布试行。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工人备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 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 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 发放原则:
(1)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 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为了合理发放企业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统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放标准,特制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现公布试行。
1963年9月18日 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文颁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标准以后,应即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试行。如果某些企业的个别工种原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高于本标准,并有其历史原因,立即改按本标准执行有困难的,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备案后,暂按原标准执行。如果有的地
区原来规定的某些工种的发放标准低于本标准,是否都按本标准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试行中,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随时告诉我们。
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标准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以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建>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使用的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一、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原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以下简称工作>);只需部分防护的,分别发给背带裤、围裙、套袖等。
三、防寒>,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四、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垫、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工人使用。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工人备用。
五、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灼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六、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七、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和从事井下作业及炭黑生产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八、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工人使用。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工人备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九、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空、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十、胶制工作>和雨衣,应当发给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或经常在井下 隧道有淋头水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以及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或备用。
(二)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
十一、不同行业的同类工种发放防护用品的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行业的企业。
十二、焊、铆工:电焊工、气焊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锅炉、船舶、机车车辆、桥梁的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一般铆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三、钳工:重型机械、化工设备、高炉、平炉、转炉、电炉、机车车辆、地质钻机、汽车、锅炉、船舶、飞机、地下管道等检修安装的钳工,以及起重安装工,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一般机械装配、检修钳工、管子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发套袖);划线、工具和小
五金装配的钳工,一年发给一付套袖。
十四、铸工:化铁浇铸工、专职清砂工和混合铸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造型工和辗砂、配砂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五、电工:电力、电讯外线电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一般的机修电工,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六、锻压、热处理、机床工:机锻工和大>热处理工(如机床车身热处理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机床工和冲压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手锻工和一般的热处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和套袖。
十七、轮辗、筛选、搅拌工:干式作业的轮辗工,筛选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湿式的,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搅拌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八、喷漆、油漆、熬涂沥青工:飞机、机车车辆、汽车、船舶、桥梁和重型机械的喷漆工,一年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小>油漆工和小>喷漆工油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熬沥青工,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涂沥青工,二年发给一套工作>。
十九、司机:火车司机,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卡车、长途汽车,油灌汽车、电铲、推煤机、矿山地面电车、石油、地质钻机的柴油机,拖拉机的司机(包括农具手),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道式起重机、和炼钢、浇铸的起重机司机,二年发
给一套工作>;一般起重机、破碎机、柴油机、空气压缩机、水泵、皮带机司机,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
二十、司炉:火车、一般工业锅炉、锅驼机和煤气发生炉的司炉,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机械化操作的发电锅炉运行人员,二年到二年半发给一套工作>。
二十一、装卸搬运工:为火车、汽车、轮船装卸煤炭、矿粉、油等特别肮脏物料的,或装卸沥青、石灰、农药等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工人,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或供给备用工作>;一般的装卸搬运工,按照不同的需要,一年发给一个垫肩披肩或围裙(有的根据需要还可以加
发套袖)。
二十二、电瓶充电工、电瓶检修工、化验工:电瓶充电工、电瓶检修工,一年半到二年半发给一套工作>和一个耐酸围裙,按照需要也可以改发耐酸工作>;化验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或反穿衣。
二十三、木工、瓦工、木工一年发给一付围裙套袖;瓦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条围裙。
二十四、关于防护>的使用期限:是根据线织布品(斜纹布、劳动布、卡几布、帆布等)的质量规定的。如果供应的质量低于线织布品,其使用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三)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
二十五、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虽适用于各该行业,也适用于其它行业的相同工种。
二十六、从事矿山开采的井下生产人员,井口运输装卸工和露天采矿工、>离工、手选工、磁选工发给工作>,浮选、拆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二十七、从事冶炼、机械生产的金属冶炼、熔化工、铸钢锭工、洗煤工(包括洗煤机司机)、炼焦工、焦油沥青工、矿粉烧结工,热风炉工、>钢工、制沥青砖工、耐火材料和电瓷的烧窑出窑工、拔粗丝工、喷砂工、酸洗工,电镀工、注油电气设备的装配试验工、火药炸药的制造装药
工、放射性作业工,发给工作>。放射性作业工,按照需要可加发铅围裙;有些酸洗工、电镀工,按照需要可加发耐酸围裙或者改发耐酸工作>。钢材精整工、废铁处理工、冷作板金工、>钢机司机,发给背带裤、套袖。耐火材料和电瓷制坯工、电机嵌线工,发给围裙、套袖。
二十八、从事森林采伐的伐木工、集材工、山场造材归楞工、更新工、清理林场工、林区采脂采种工、木材干馏分馏蒸馏工、森林调查外业人员和野外勘测人员,发给工作>。贮木场的电锯造材工、出河机和汽船司机,发给背带裤,套袖。制材工、加工松香工,发给围裙、套袖。
经营林场的次森林采伐工、清理林场工,发给备用的工作>。
二十九、从事石油生产的井架安装搬运工、钻井工、泥浆工、试井工、试油工、固井工、采油工、清腊工、修井工、输油工、输汽工、炼油工、制腊工和沥青成型工和炭黑生产工、油料整理工、蒸洗油桶工,发给工作>。
三十、从事地质勘探的机械安装搬运工、钻探工、坑探工、泥浆工、采样工和地质普查、物化探、区测、野外测绘、水文工程地质人员和地质坑道机修工,发给工作>。磨片工、重液分离工和重砂、薄片签定员,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一、从事发电供电的设备的安装检修工、油处理工、线路勘测工、巡线工和专职锅炉上煤出灰工,发给工作>。水质处理工、发给围裙、套袖。从事水电建设的隧道修建工、水库大坝的钢凝混凝土工、水库廊道灌浆工和陆地水文人员,发给工作>。水库大坝上的木模板工,发给背
带裤、套袖。
三十二、从事化工生产的有毒物质粉碎、过筛、过滤合成、混合蒸发、结晶工和原料煅烧工、电石炉工、液碱工、固碱工、制漆配料工、以及从事有毒有腐蚀性物品的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制硫酸硝酸工、制氯化氢工、氯气液化工、苯酐工,硝化工、氯化工、制造漂粉工、烧碱工
、磺化工和电解工、氮肥生产的发生炉工、脱硫工,油碱回收工,硝铵硫铵操作工、氰化物生产工、以及其它从事强腐蚀性作业的工人,发给耐酸工作>。化盐工和原料破碎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成品包装工、化工容器洗涤装瓶工、发给围裙、套袖。
电解修槽工、硫铁矿培烧下灰工、氰化氢气体的操作工和制氯化铝的氯化工,冬季可以发给棉工作>。
三十三、从事铁路运输的火车上煤清灰工、洗煤工、机车擦车工、挂瓦工、罐车清洗工、洗炉工、除锈工、机车车辆部>煮洗工、烟管清扫工、调车员、检车员、制动员、连结员、隧道桥梁检修工、铁路基建的隧道修建工、抽换沥青枕木工、沿海港口内铁路专用线的装卸搬运工,发给
工作>。内燃机车司机,发给背带裤。油质油线工,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四、从事航运港务的带缆工、*车司机、潜水员、沉箱工、海运、河运的运输船舶、疏浚航道的船舶、修建码头的工程船舶、港作船舶和打捞、救护船舶的生火工、水手和沿海港口的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装卸机司机和海运、河运轮船轮机部人员,发给背带裤。
三十五、从事公路运输的汽车检修工和大型桥梁检修工,发给工作>。轮胎修补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三十六、从事建>安装工程的喷灰工、喷浆工和马路铺沥青工、上下水道的修理工,架子工、推土机、挖土机司机,发给工作>。采石工、混凝土工和钢筋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混凝土工和钢筋工在从事建>基础工程时,发给备用工作>。石工、云母>片工、蔑竹工,发给围裙、套
袖,抹灰工,发给套袖或围裙。
三十七、从事玻璃、陶瓷生产的烧窑工,保窑瓦工,石料煅烧工,碎料配料工、玻璃吹制工、平板玻璃引上、采片、切片工,玻璃丝制球、拉丝、纺织工,发给工作>。玻璃制品包装工,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八、从事盐业生产的晒制盐工、盐化工、氯化钾工、卤块工发给工作>。坨工,发给围裙或披肩。
三十九、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的废品选料工、除尘工、切料工、蒸煮工、漂白工、手工打浆、抄纸工,发给工作>。机械打浆工、抄纸工、原木>皮工、发给背带裤。书刊、报纸、木柴选料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从事制革生产的生皮选料搬运工和>水>灰刨皮工,发给工作>。皮革成品整理搬运工,发给围裙、套袖。>灰刨皮工和红鞣蓝鞣工,发给胶制围裙。
四十一、从事邮电工作的电信线路维修工、油机维修工,发给工作>。市内电话外勤机线检修工、专职报话机械修理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二、从事橡胶生产的配料工、炼胶工、熬油工、打浆工、发给工作>。轮胎成型工、压延工、涂胶工、轮胎硫化工、切胶工、合布工、发给背带裤、套袖。硫化工、车胎成型工、胶鞋成型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三、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看火工、磨粉工、托轮工、加油工、水泥烘干工、水泥包装工和水泥制品的喷面工,发给工作>。水泥制坯工,水泥振捣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搬>工、上卸模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四、从事印染生产的染色工、煮炼退浆工、染色配料工、印花工、发给工作>。拉幅工、>光工、皂洗工、烘干工、腐蚀工、打包装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五、从事纺织生产的回花废棉处理工,发给工作>。清花挡车工、梳棉工、调浆工、浆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六、从事印刷生产的铸胶工、调墨工,发给工作>。化铅工、铸字工、镀板工、印刷工、发给背带裤套袖、刷浆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七、从事粮食加工和榨油生产的磨粉工、辗米工、榨油工,发给工作>。蒸炒工、补麻袋工、发给围裙、套袖。粮食仓库的熏蒸员,发给工作>。
四十八、从事煤炭加工生产的制煤球工、煤粉搅拌工、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
四十九、从事皮毛、猪鬃、肠衣加工生产的生皮整理搬运工、洗皮工、抓毛工、刮鞣工、染色工、猪鬃原毛过筛工,发给工作>(按照需要可以加发胶围裙)。干鬃、皮张整理工,发给围裙。水鬃整理工、肠衣加工工,发给胶围裙、套袖。
五十、从事热带作物生产的割胶工、浓缩乳胶工,发给工作>。割香茅工、割剑麻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橡胶林管工,发给工作裤。制橡胶片工、刮剑麻工、洗剑麻工,发给胶围裙、套袖。从事牧业生产的牛群、羊群的放牧工和国营农场的饲养员,发给工作>。
五十一、从事水产和水产加工生产的装卸鱼工,发给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加发胶围裙)。捕捞工,发给背带裤或胶裤。养殖工,发给胶裤。水产加工工,发给胶围裙、套袖,或油布围裙、油布套袖。
五十二、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应发的防护>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按其磨损耗费程度的不同自行规定。耗费程度特别严重的工种,如井下采掘工、炼钢炼铁的炉前工等,使用期限可定为一年一套。一点三米以下的薄煤层矿井采掘工、冶炼高级合金钢的电炉炉前工
和九百立方米以上的高炉炉前工,其使用期限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稍低于一年。耗费程度比较严重的、如井下运输工、热风炉工、清砂工、热钢锭精整工等可定为一年半到二年一套。耗费程度一般的,如井下
看水泵工、高炉转炉看水工、洗煤工等可定为二年到二年半一套。
(四)发放防寒>的标准
五十三、在严寒地区(东北、华北、西北),对下列工种工人发给冬季护寒>:露天设备安装检修工;电力、电讯外线电工;露天的起重机、卷扬机、电铲、推煤机、拖拉机、破碎机、皮带机、柴油机等司机;露天装卸搬运工、火车的司机、司炉、上煤清灰工,露天作业的机车车辆检
修工、检车员、调车员、连结员、制动员、板道工和巡道工、铁路线路值班员和车站值班员、客货车运输车长;货运汽车司机;长途客运汽车司机;铁路、公路的>路工、养路工和桥梁检修工;水库廓道灌浆工;建>安装的露天施工人员;海运、河运的值班船员、航运港口的水手、航标员
和露天作业的理货员、测水工、潜水员、*车司机、带缆工和苫垛工;安>飞机的飞行人员和地面露天作业的检修人员;矿山的电机车司机,井下看风门、看水泵、管信号和大巷运输工、主要风道大巷维修工、井口工、露天>离采矿工;森林采伐的伐木、更新、集材、运材、归楞、林场清
理和林区修道工、森林调查勘查的外业人员和林场检尺人员;石油开采的井架安装、钻井、固井、采油、清腊、修井工、试井工和炭黑生产工;地质勘探的钻机安装搬运、钻探、坑探工、露天取样工、现场简易化验员、泥浆工、地质普查、物探和野外测绘人员;水文测量人员;盐业露天作
业的坨工;造纸制浆的原木>皮工;邮递员、电信线路维修工、市内电话外勤机线检修工。
五十四、对于东北、华北、西北以外的其他省分的严寒地区需用防寒>的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地气候的不同寒冷程度,参照本标准的第三条和五十三条的精神自行确定。
五十五、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发给的冬季防寒>,可根据作业条件和当地寒冷程度不同分别发给棉大衣、棉短大衣或棉背心,特别寒冷的地区可以发给皮大衣或皮背心。其中,所列钻井工、修井工、试井工、固井工和炭黑生产工,可以改发棉工作>。
五十六、防寒>的使用期限可根据磨损耗费程度和当地冬季时间的长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每年冬季时间在五个月以上,磨损耗费大的,可定为>到三冬一>棉>。冬季时间在五个月以下,磨损耗费不大的,可定为三冬或四冬一>棉>,皮防寒>可定为五冬
以上。
五十七、对于常年在室内摄氏零下十度以下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工人,二年到二年半发给一套棉防寒>,或者三年至五年发给一套皮防寒>。
(五)发放其它防护用品的标准
五十八、对下列工种工人可发给布手套:金属冶炼、熔化、浇铸工、烧焦工、焦油沥青工、手工破碎矿石工、矿粉烧结工,装出窖工、电石炉、锅炉和煤气炉工,热修钳工和热修瓦工,锻工,起重工、热处理工,烘干工、喷砂工、清砂工、电气焊工、管子工、铆工、钢筋工,熬涂沥工
、油漆喷漆工,推车、挂钩工,装卸搬运矿石、钢材、木材和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工人,森林采伐的集材、制材和林场清理工,煤矿井下的放顶工、支柱工、砌砖工、采石工、石油开采的井架安装、钻井工、固井、修井、试油工、输油工、输汽工、清腊工,炼石油工,港口码头的带缆、
苫垛工和各类船舶的水手。布手套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五十九、需要发给绝缘手套、胶手套、线手套、防护用鞋、防护面具、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帽、安全带、护腿、裹腿、鞋盖、毛巾、雨衣、夹胶工作>等防护用品的工种及其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标准中提出的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自行
确定。
(六)地方和企业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
六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订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当符合本标准的精神。对于本标准内未列入的工种、行业,各地可以按照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与范围根据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六十一、一个工人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应当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六十二、企业单位中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应按其需要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也应根据其需要发给备用的防护用品。
六十三、凡是大学、专科学校、技术学校的学生在企业实习,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应由企业单位供给使用,实习期满后将防护用品归还企业。
六十四、本标准适用于中央、省、市、自治区、直辖区市、省辖市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基建、森林采伐、邮电、民航等企业单位,也适用于商业、粮食、银行、文化、教育、技工学校、科学研究、设计、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工厂和仓库以及国营农场的拖拉机站、机械修配单位、热
带作物的农场和广播站。专、县营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地过去发放防护用品的历史习惯、劳动条件和物资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可参考本标准,由各地劳动部门商同其企业主管部
门自行规定。
六十五、为了节约使用防护>和防寒>,每年应发给企业一定数量的缝补用布,企业对缝补用布应当统一管理,有计划地安排使用。
六十六、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发放标准免费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并且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还应教育工人节约使用。
六十七、企业中有些工种所需的>装,如果纯属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清洁卫生的(如为保证某些精密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的质量和卫生),或者只是作为工作标志的(如标志为邮递员、火车列车员、警卫人员等),不属于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不适用本标准。
六十八、企业中属于生活卫生和某些工作中需要的>装,如炊事员、医务人员、理发员、保育员、通讯员、采购员等的>装不属于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不适用本标准。
六十九、地方劳动部门应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十、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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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信线路 第一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二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和整改 第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梯 第一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矿井通风指标。
⑵、 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⑶、 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⑷、 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⑸、 负责职业病查体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防、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⑹、 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⑺、 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⑻、 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⑼、 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矿卫生所负责矿内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 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 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 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 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 职业病防冶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 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 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 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 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4、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 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 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 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 冶疗规定:
⑴、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⑵、 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
接触职业病因素人数 130 人,主要为粉尘危害因素;
二、将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每季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三、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监督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本单位拟设置专职人员 2 人,兼职人员 3 人;
四、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六、每年拨专款15万元,作为职业病防治基金;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九、做好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对在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
十、定期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孕妇、哺乳期女工或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十一、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运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会 审 记 录

编制
单位 瓮安县万灵煤矿 日 期
编制人 胡 铸 仁




人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安 全 科
生 技 科
通 风 队
机 电 队
采 煤 队
掘 进一 队
掘 进二 队
维 修 班

批准人 技术负责人
矿 长

万灵煤矿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搞好矿井防尘管理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目标管理责任制:
1、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
接触职业病因素人数 130 人,主要为粉尘危害因素;
2、将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每季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3、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监督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本单位拟设置专职人员 2 人,兼职人员 3 人;
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每年拨专款15万元,作为职业病防治基金;
7、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9、做好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对在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
10、定期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孕妇、哺乳期女工或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11、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运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二、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虽然我矿粉尘经鉴定无爆炸性,但粉尘对人体危害大。因此,必须从防治尘源和消灭积尘方面加强管理。
(一)减少粉尘产生,采取除尘措施
1、矿明确由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矿技术负责人对矿防尘工作负责技术管理,矿安排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全矿防尘工作、其编制归通风安全科。
2、矿必须在地面修建一个容量不小于200m3的防尘水池,并经常保持储备有足够的防尘水。
3、建立和健全防尘水管路系统,以满足现场生产及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下煤(矸)眼,每隔50~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4、井下所有的下煤(矸)眼必须安装有喷雾洒水装置,每个喷雾洒水装置必须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坚持对巷道四周进行冲洗。
6、必须坚持定期清扫积尘,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清扫或冲洗一次;采区内巷道积尘冲洗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必须保证井下所有巷道内不得有煤(岩)尘堆积。
7、井下采掘工、转煤工、装车工、打眼工、放炮员、瓦斯员等必须坚持配戴防尘口罩。
8、矿井必须绘制防尘系统图,建立防尘设施台帐,做到记录准确、符合实际。
9、做到合理配风,以利防止粉尘的产生。井下各种巷道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巷道施工断面,各种材料按规定存放和堆码整齐,不得人为造成通风断面减少,如遇非人为因素造成巷道断面变小,必须尽快组织人员清透。
10、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符合规定,并建立隔爆设施台帐,做到记录准确、符合实际;防尘工必须经常检查水袋完好状况和水量情况,发现不合格的必须立更换和整改。
11、矿按《粉尘防治规范》的要求,配备一人专职负责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符合《矿井粉尘测定及评定办法》的规定。井下各测点的全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粉尘测定结果必须每月报矿。
12、测尘工必须做好测尘仪表的维修及校正工作,保证仪表能正常使用。矿井综合防尘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必须批评指出,监督整改。
13、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齐抓共管、矿井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明确责任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14、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防尘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随时下井检查防尘工作落实情况,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备、设施或人为造成通风巷道断面减少、干打眼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或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矿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15、通风队坚持对各作业点风量、风速进行旬测,并根据需要随时检测。做到合理调配风量,严禁各地段出现超规程允许风速风量现象发生,减少煤尘飞扬。
16、在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工作面20—25米位置净化水雾,保持正常使用。
17、在各采掘工作面设移动式降尘喷头,炮前和炮后对工作面20米以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装载过程中进行喷洒。
18、通风队负责对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每周进行一次清扫除尘处理,并建立台帐。
19、主要巷道和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必须及时铺设防尘水管,并每隔50米设一闸阀。各转载点必须设喷雾降尘设施。
20、各工作面降尘由放炮员担任,其它地点由专职降尘工负责。
21、尽可能改为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泡泥。此项工作的推进与监督由安全科负责。
22、通风队是综合防尘措施的负责单位,负责防尘系统的建设和保障正常使用。日常降尘工作由作业地点放炮员负责,降尘设施铺设和维护由专职管道工负责。
(二)个体防护
定期发放口罩和毛巾等防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不得入井。对掘进队工人每3年调换一次岗位,采煤队工人每5年调换一次。
(三)定期检查,及时救治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针对性体检,发现病患及时救治。矿保健站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可疑人员送到医院确诊救治。
三、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措施
为了降低职业危害的发生,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矿特制定预防为主和治疗为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其具体措施如下:
1、新员工入矿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本矿工作者不得录用;
2、定期给职工发放足够的劳保用品,确保对员工的职业病预防和安全保护;
3、安装井下综合防尘设施,降低粉尘;并严格按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4、凡接触粉尘及其它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经检查鉴定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病,并确诊不适合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
5、由矿负责,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普查。
6、对职工病的确定,需经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确认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职业病处理。
7、每月召开班组会上对工人进行职业病预防教育。
对工人作业有害的场所,制定预防措施并及时解决,以保证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顺利进行。

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应急救援预案: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其中包括:急救箱、急救药品、氧气袋、担架、救护车辆、消防器材等等;
三、对应急救援人员要求业务熟悉、动作迅速,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以最短时间赶到现场;
四、对在岗职工要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学会自救、救人;
五、对突发的职业危害要视种类和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如:
1、一氧化碳和炮烟中毒者,要迅速撤到通风良好环境;
2、对高温中暑者要迅速撤离,并用酒精或冰袋降温;
3、对酸灼伤者要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
4、对电弧光造成电光眼类,立即给予点滴敌卡因眼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