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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的标准(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时间:2024-05-2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个人防护品 文档下载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第五条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防尘口罩需符合标准是什么

经常使用防尘口罩的工友对这块都是比较了解的,防尘口罩在国内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执行GB2626-2019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标准中将防尘口罩划分为KN100、KN95、KN90三个等级。比如宝顺安的3216 KN100以及3219 KN100防尘口罩可以对0.075微米以上的超微粉尘达到99.97%以上的防护效率。


                                   

科学选用经过GB2626-2019标准认证的防尘口罩,有助于预防肺部伤害发生。

(1)选择复式半面罩型:一次性口罩由于漏气率高,不适合长期或职业防护用;

(2)选择 KN100等级:高粉尘环境低防护率将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3)选择硅胶材质面罩,使用寿命相对较长,柔软舒适。长时间佩戴,不易引发过敏反应;硬度高的口罩易造成面部压痕;

(4)口罩分大小号,这点极其重要。不建议购买那些所谓通用型号的口罩,不同的人高矮胖瘦不一样,脸型不同,通用型号肯定不能与每个人的脸部贴合都紧密,易漏气;

(5)口罩有覆盖口鼻,覆盖口鼻和下颌2种,建议使用后者,相对较为舒适;

(6)建议选择呼吸顺畅型口罩:特别是采用双滤棉+双过滤面设计的防尘口罩,使用寿命更长,且相对呼吸更为顺畅。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准如下: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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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焊工会得什么职业病呢?

焊接生产在安全与劳保工作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障焊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把影响生产安全的因素称危险因素,而把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称有害因素,两者统称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若不消除和预防,就可能产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焊。 1. 高温焊接热源使熔化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蒸发,凝结和氧化而产生烟尘,其强烈程度与热源集中或热输入有关。 2. 焊件表面存在的涂层或镀层(如含锌——或镀铬等),会产生相应的烟尘。 3. 钢材的焊条电弧焊,CO2气体保护焊以及自保护焊丝电弧焊产生教大的烟尘和有害气体,烟尘的主要成分是:铁,硅,其中主要毒物是猛,采用镀铜焊丝的气体保护焊的烟尘中还存在毒物铜,采用底氢型焊条,烟尘中的主要毒物是氟。 4. 焊条电弧的烟尘中含有较多量的Fe2O3,毒性不大,颗粒教细,约≦5微米,但长时间接触可能形成电焊尘肺(铁尘肺)。 5. 碳弧气刨是烟尘较大,其中还存在有毒成分铜,它来自镀铜电极 6. 毒性气体主要是臭氧(O3)和氮氧化物(NOx,主要是NO和NO2),它们是由电弧的紫外线辐射作用于环境空气中的氧和氮而产生,臭氧的浓度与焊接材料,保护气体和焊接工艺参数有关。 7. 铝和铝合金氩弧焊的有毒气体主要是臭氧和氮氧化物,其他非铁金属(如铜,镍,镁及其合金等)的氩弧焊,尚存在有相应金属烟尘 8. CO2气体保护焊起弧时CO含量较高,在封闭空间内焊接时应引起注意,一般需要采取通风措施。一般而言,烟尘越多,电弧辐射越弱,有毒气体含量越低,反之,电弧辐射越高,有毒气体含量越高 噪声:对人体主要危害是听力下降,严重的可致耳聋 高频电辐射:在电磁场作用下,经受一定强度和一定时间,作业人员有不适反应 气温:作业场所温度过高,过低,均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防碍正常操作,降低工作效 率。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轻作业是不低于15℃;中作 业时不低于12℃;重作业时不低于10℃。一般焊接属于中作工种。 金属烟尘的危害: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高温在熔化焊条和焊件的 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尘,长期吸入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既称为电焊工尘肺.还常会伴有锰中毒。 在分析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弧光、烟尘、有毒气体、热量、噪声、设备安全性能等对人体健康、作业人员安全影响的基础上,从作业环境、焊接设备、焊接工艺、个人防护等多方面提出了焊接过程中焊工安全防护的一些措施。 电焊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靠电路短路产生的高能量将电焊条溶化进行工作的。当然这种解释是通俗的。1:对眼睛如果不用电焊帽子而直接去看电焊焊接,那么就会造成眼睛的轻度灼伤,就是电焊工常说的“打眼睛”这就是因为它在短路的瞬间发出高强光,相当于我们用眼睛直接到看太阳。 2:对身体,电路形成后就一定有电磁场,长期在电磁场中工作,一定不是件好事;另外还有一点,就是焊接时电焊条的焊药挥发出来的气体是有毒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电焊工的毒津贴比一般工人的高的原因。3:电焊对人体的伤害不仅仅是用辐射个这词去衡量的,经常干电焊对身体是有一定的辐射的,电焊弧光亮度很强,会有强烈的红外线辐射,能对皮肤造成灼伤,时间长了眼睛视力也会有所下降,也会有电光性眼炎,当电光刺眼以后短时间内眼睛会流泪,是电弧光造成的,所以操作的时候要戴护目镜,再有电焊弧光的紫外线强度很高,紫外线对人的皮肤损伤很大,所以操作的时候要穿好防护服装(厚一点的). 焊接卫生措施 一、可以从焊接工艺,焊接材料,通风和个人防护等方面改善安全卫生条件。 二.焊接材料 1.采用低尘、低毒电焊条。通过调整焊条的成分,在保证焊条基本性能的条件下,尽量降低加入要皮材料中的烟尘及有毒气体的发生量,如低毒氢型焊条,控制发尘量和氟锰含量;不锈刚低尘焊条,控制烟尘中可溶性铬的含量等。 2.在焊条标准中作出规定,限制各类焊条发尘量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3.采用低尘的药芯焊丝。 三、通风措施 焊接通风是防止焊接烟尘和有害气体对人体危害的最重要的措施,也是降低焊接热影响的主要措施。凡在车间内各种容器及仓室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都应采取通风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 四、个人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焊工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电焊面罩(或送风头盔)护目镜,电焊手套,口罩,放毒面具,绝缘鞋,鞋套,套袖等。进行高空作业时,还需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所有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人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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