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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管理办法最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4-06-0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个人防护品 文档下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防冲击眼镜主要是对粉尘颗粒物、硬物碎屑等的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的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 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 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种类

摘要:为了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在工作中劳动人员常常需要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那么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面部、耳部、呼吸、眼部、手部、足部、身体方面的防护用具。进入施工场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穿戴防护服、佩戴安全帽等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受伤;此外,个人防护用品需要定期维护检查,避免损坏。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吧!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种类
1、头部防护
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头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矿工安全帽、电焊安全帽。
2、面部防护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称为面部防护用品。根据防护功能,可分为防化学面屏、电焊面罩、防辐射面屏等。防化面屏一般由聚碳酸材料制成,可防熔金属化学物飞溅。
3、眼部防护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按防护种类可分为防护眼镜、护目镜两种;根据防护功能,可分为防化眼镜、防冲击眼镜、电焊眼镜、防尘眼镜等。防化学品眼镜主要用于防御有刺激或腐蚀性的溶液对眼睛的化学损伤。电焊眼镜是为了保护电焊工的眼睛而设计的,相对电焊面屏更加的方便美观。防冲击眼镜主要是对粉尘颗粒物、硬物碎屑等的防护。
4、呼吸防护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止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配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在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
防尘口罩是防止或减少空气中粉尘进入人体呼吸器官的个人保护器具。
防尘面具实际上防护功能和防尘口罩一样,也是用来阻隔外界粉尘颗粒物被人体吸入的呼吸防护用品。但防尘面具不论从使用成本和防护等级,都高于防尘口罩。防尘面具一般由过滤棉和面罩组成,过滤棉属于易耗品需要及时更换,而面罩是可以清洗后反复使用的。
防毒面具主要是保护人的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防止毒气、粉尘、细菌等有毒物质伤害的个人防护器材。空气呼吸器又称贮气式防毒面具,有时也称为消防面具。它以压缩气体钢瓶为气源,但钢瓶中盛装气体为压缩空气。
长管呼吸器是介于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之间的一款个人防护用品。它是由呼吸长管、供气源以及面罩组成,长管呼吸器按类型又可分为自吸式长管呼吸器和电动送风长管呼吸器两种。
5、耳部防护
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伤,预防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主要有防噪音耳塞、耳罩、电子耳罩等。隔音耳塞一般是由硅胶或是低压泡模材质、高弹性聚脂材料制成的。插入耳道后以隔绝声音进入中耳和内耳(耳鼓),达到隔音的目的。电子耳罩具有智能滤噪功能,两个拾音器将环境声音通过内置电路处理,产生更清晰的声音传入耳内。
6、手部防护
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称为手部防护用品,通常人们称作劳动防护手套。防护手套按防护的类型有防化手套、绝缘手套、耐高温手套、防电弧手套等。
防化手套用于在接触化学品溶剂时对手部的有效防护。耐高温手套是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特种防高温手套,根据手部接触的温度可选择不同的耐高温手套。
7、足部防护
足部防护用品是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安全鞋)。国家标准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冲击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耐高温鞋、防滑鞋、防穿刺鞋、电绝缘鞋等。
8、身体防护
身体防护用品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防护服,能够对人体躯体的全部防护。防护服可以分为防化服、隔热服、防火服、防辐射服、阻燃服、防尘服、反光背心、降温背心及防护雨衣等。全封闭防化服一种由头罩、连衣裤、防化手套、防化靴连为一体的防化服装,使用时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配合使用。
隔热服也称为高温防护服,用来保护人体在接触火焰及炙热物体后能阻止本身被点燃、有焰燃烧和阴燃不受各种高温伤害的服装。反光背心是用高能见度反光材料制成的,使用人群一般为交警、环卫工人等。
常见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与检验
常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检验,对保证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它常用,人们往往对此不以为然,容易忽略它的作用,尤其对严格的使用要求不放在心里,随心所欲,因而极易引发恶性事故。
多年的实践证明,常备常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对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的重要作用。特别在输、配电建设的高处、交叉、重叠作业中,更发挥了它的神奇效果。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防护用品在安全施工中的积极作用,让所有施工人员更加规范、正确使用,管理、检验常用安全护具是十分必要的。
1、安全帽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施工人员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山带了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0~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颌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至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时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安全带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坠落,作业者在登高或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同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何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一准再继续使用。
3、防护服
进入危险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防护工作服。防护服主要有全身防护型工作服、防毒工作服、耐酸工作服、耐火工作服、隔热工作服、通气冷却工作服、通水冷却工作服、防射线工作服、劳动防护雨衣、普通工作服。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防护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4、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空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与使用。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做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下不得做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5、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的作业。介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是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雎有夹挤危险的部分的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裂缝、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张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剂油作业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6、常用安全护具检验的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附物损坏或被吊装物件撞坏。安全帽衩落物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应酬按要求进行。
(1)安全帽
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坠落冲击不被破坏。试验应应用木头做一只半人头模型,将实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以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
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0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分无损伤即为合格。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实验荷重的标准。用专做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被带700-1000kg,安全绳1500kg,挂钩圆环1200kg,固定卡60kg,腿带700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吊挂5min,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各月进行一次抽验。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①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②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
③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④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保护健康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