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该标准旨在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护用品有哪些配备和使用要求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眼、面防护用品类;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皮肤保护用品类;其他用品类。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该标准旨在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由雇主提供的必要装备。雇主应指导并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这些用品。
国家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所有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同时,用人单位需建立完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由安全部门对购入的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查。
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为116个典型工种规定了配备标准,其他工种可根据附录B的相近工种对照表进行调整。例如,油船清洗工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根据工作环境和条件,选择具有相应安全性能的装备,并通过字母标识其特性。
对于多工种或多环境作业的人员,应按主要工种和环境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例如,防尘口罩有特定要求,且纱布口罩不得替代防尘口罩。防毒护具的使用需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和频率进行选择和更换。
手套、护听器、绝缘防护、防冲击眼镜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在不同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下的防护需求。对于生产管理、调度等非直接操作人员,也需配备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特定工作场所,雇主还需额外准备应急防毒护具,确保在设备故障或危险气体泄漏时能够及时使用。对于高处作业,安全网和安全带的使用也至关重要。
考虑到地域、行业和气候等因素,本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规定使用期限。对于未纳入标准的工种,省级部门在制定本省配备标准时需予以考虑。
扩展资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组织制定的。
单位职工享受劳防用品,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要做到防护眼镜、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