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应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规定1.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及国家相关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 专项经费的保障
确保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经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一部分。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带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应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不得超出使用期限。同时,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强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综上所述,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确保这一过程的合规性。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 企业有义务为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人应了解自身工作所需防护用品,并根据不同工作场所和岗位的防护要求,选择性能符合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用错误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若企业未配备应有的防护用品,员工应据理力争。
2. 了解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方法。特别是对于结构复杂或使用方法繁琐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应进行充分训练,以确保能迅速且正确地使用。
3. 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进行仔细检查,及时更换损坏或磨损严重的用品。急救用呼吸器应定期检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运作。急救呼吸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地点。
4. 妥善维护和保养防护用品,这不仅能延长使用寿命,更能确保其防护效果。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5. 提高自身警觉性。若自身感觉不适或同工种的多名工人出现相似症状,应向卫生部门咨询,并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对电焊接人员的防护用品穿戴有什么要求?
根据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规定:
4.2.2身体保护
4.2.2.1 防护服
防护服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操作特点选择。防护服必须符合GB 15701的要求,并可以提供足够的保护面积。
4.2.2.2 手套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相关标准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2.2.3 围裙
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经久耐火的皮制或其他材质的围裙。
4.2.2.4 护腿
需要对腿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
4.2.2.5 披肩、斗篷及套袖
在进行仰焊、切割或其他操作过程中,必要时必须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4.2.2.6其他防护服
当噪声无法控制在GBJ 87规定的允许声级范围内时,必须采用保护装置(诸如耳套、耳塞或用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
4.3呼吸保护设备
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至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相关标准参见附录C)。
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展开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