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规定内容见下面: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
我在这个行业做了很多年一直销售防护用品,说实话,这个劳保更换制度问题,各个企业不一样,要根据工人的劳动强度和贵公司发放产品质量决定的,我见过很多企业,员工手套一个月已付,但是具员工反映,七天就要更换,没有办法只要自己在工厂门口的劳保店购买。还有安全鞋,一般质量好的,很多可以穿两年,但是很多企业买的几十元的劳保鞋顶多3个月半年,发放制度却定在一年一双,这个就是坑爹。建议你根据你们公司发放的东西和劳动场景仔细观察使用情况,制定自己的劳保制度,不要让所谓标准发放时间制约工作和思路。附上普其贝安介绍:普其贝安是一家专注个人防护用品|工业安全|仪器仪表|集成采购|消防器材|科教仪器等工业品供应商。销售产品有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鞋|防化服|安全帽等。
化验室规章制度
一、原始记录填写制度1)数据要保持完整性。
2)要用专用的记录表格填写检查全过程,按此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字迹清晰、工整。
3)填写记录要按计量法规单位填写。
4)操作者必须在检验记录单和检验结果单上签字,由部门主管审核,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二、化验室药品玻璃仪器、仪器管理制度
1)对常用药品和玻璃器皿,要存放整齐,标签要清晰。
2)各种药品及试剂要分类保管。
3)仪器设备要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仪器登记。
4)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等事故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5)每年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 报废报告,总经理同意后处理。对法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要定期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不合格计量器上报总经理。
三、检验制度
1)样品按标准方法取样,取样后立即做样,防止样品发生变化。
2)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人员保管,保持样品不被污染直至检验结束。
3)在取样前要保持冷冻状态(直至送检前)。发现异常数据后要进行仪器装置、试剂盒方
法步骤的检查,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正确处理。
4)每次检验结果均须报告总经理或部门主管,若有细菌超标,通知车间隔离产品,加样抽
检查明原因由经理决定产品的去向。
四、保密制度
化验室人员要对以下内容保密
1)本化验室的业务技术水平,技术工作计划、规划等,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非标准检
验方法、其他涉及本化验室权益的技术资料
2)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由有关人员传阅和处理,不得擅自复制或私自转借
外单位人员。
五、化验室及无菌室安全卫生制度
1)化验室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保持干净。
2)检验用的样品要存放整齐,不可乱堆乱放。
3)一切不容物质或浓酸、浓碱,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以防堵塞腐蚀水管, 浓酸浓碱应稀
释到适应浓度后才能倒入下水道。
4)对细菌污染的地面、台面要先用药品消毒,在擦拭干净,各种废物要丢到指定的污桶中。
5)消毒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高压灭菌锅的安全使用。
6)用过的接种环、针应进行火焰灭菌,再放回原处,凡接触过细菌培养基物的器皿、容器
均因严格消毒,然后再洗刷。
7)无菌室要整洁明亮,无闲置物,室内要保持密封、清洁、干燥、防尘,使用前开紫外灯
灭菌30分钟后方可入内工作。
8)凡进入无菌室的物品(样品除外)均应消毒,切不可将未灭菌的物品带入无菌室内。
9)检验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洗手消毒,对室内进行全面清理、擦拭和消毒,并做好安
全检查,方可离开无菌室。
10)化验室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化验室的门、窗、水、电安全后方可锁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