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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的标准(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什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时间:2024-05-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0 栏目名: 个人防护品 文档下载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各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些用品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因工作过程中的意外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一二三级防护标准

1、一级防护的要求:工作服(白大褂)、一次性使用帽子、一次性使用隔离衣、一次性使用手套、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
2、二级防护的要求: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或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雾型)、防护面罩(防雾型)等。
3、三级防护的要求:在二级的基础上,将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头套)。
个人卫生注意事项:1、手勤洗:洗手洗手洗手手。进了病人房间要洗,摸过病人的东西也要洗:手背、手掌、手指、指缝、指关节、拇指和手腕,用洗手液哦,偷懒用水冲一下可不行。2、碗独用:病人用过的碗筷杯壶等所有东西只能他自己用,单独清洗,能用开水烫的用开水,不能的用摸上去烫手的水泡三十分钟。3、勤擦拭:把30毫升的84(矿泉水瓶瓶盖满满6瓶盖)消毒液加到1.5升的矿泉水瓶里,每天两次,用抹布浸湿后擦触碰的物品,如门把手、床头柜、床架及所有不怕褪色的家具。至少每天用这个消毒水擦或者冲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4、高温洗: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病人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或者用洗衣机以60-90摄氏度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5、通风好:照顾者住的房间每日开窗通风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必须要和病人分开时间段。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什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各单位应该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从业人员进行保护的各种物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耳塞等。这些用品能够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包括《GB2890-200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1-2009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2-2009呼吸防护用品长管呼吸器》、《GB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通用技术条件》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各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只有从业人员得到充分的劳动保护,才能够保证生产安全和健康,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能够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减少工伤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耳塞等能够有效地保护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免受各种伤害。这些用品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因工作过程中的意外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劳动防护用品不仅能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还能够保障他们的健康。例如,防护服可以防止化学物质对皮肤的刺激和灼伤,护目镜可以防止眼睛受到粉尘和化学物质的伤害,手套可以防止手部皮肤接触到有害物质等。

提高生产效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当从业人员感到安全和健康时,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工作,减少因事故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浪费。同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现,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国家标准,企业应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遵守相关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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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