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原则(工厂必须的机器操作安全管理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确定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皮带轮防护罩,核反应堆安全壳等。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什么原则
该用品的配备原则有风险评估原则、适用性原则。
1、风险评估原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基于对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确定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2、适用性原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的特点来确定。
个人防护用品选择的三个原则
各类个体防护用品,具有不同的功能,如眼睛保护、听力保护、呼吸保护、皮肤防护以及防护服、安全带、保险带等常见的保护用具。
1.力保护 听力保护的器具主要有两大类:耳塞;耳罩
2.吸保护装置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过滤呼吸保护器;另一类是供气式呼吸保护器,
3.睛保护
眼睛保护用品一般可以分为3类:安全眼镜;安全护目镜;面罩
4.体防护服
四、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原则
1.人防护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是在进入应该需要佩带、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得挪作它用。
2.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
3.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人防护用品一般按法定规定的期限及事业部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特殊情况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才可更新或调换。
5.人防护用品领用实行使用者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配备与其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应规范正确佩带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6.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即整体作业环境低于85dB(A)每8小时工作日,佩带可视个体健康和对噪声敏感度情况而定,但必须有获得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
工厂必须的机器操作安全管理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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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机械设备仍需人的操纵、监控和维护,机械设备的运转是处于人机环境之中,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要保证人、机、环境的安全,必须协调人机关系,保证人、机的本质安全,遵循人机之间的安全规律,保证系统安全。
2.机械伤害的原因
n 如设计、制造、安装、维护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n 操作者对设备不熟悉,操作不当,安全操作意识不强
n 作业环境:如照明不良,场地狭窄等原因,使人处于不安全的潜在危险之中
3.机械伤害的特征:
n 人与机械接触并且人与机械之间有相对运动
n 机械对人的作用力超过了人的承受力
4.机械危险的部位
机械的危险部位指操作人员及手接近各种可动零部件、某些加工设备的加工区等
5.常见的危险部位:
(1)传动部件间的啮合处,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和链轮、齿轮等。
(2)旋转轴。
(3)非连续零件如凸块和孔处。
(4)相向旋转部件的咬合处。
(5)旋转和固定部件的咬合处.
(6)接近类型
(7)通过类型
(8)单向滑动
(9)旋转部件与滑动部件之间
(10)运动的零部件、工件、刀具
如传动机构、工作机构、可动件的运动区域、加工区。
(11)高速旋转件
(12)过冷、过热表面
6.常见的伤害形式:
1) 咬入
2) 挤压
3) 碰撞
4) 挤
5) 剪
6) 夹
7) 割
8) 卡
9) 砸
10) 刺
11) 戳伤
7.机械事故的致因
n 机械的一个或几个运动部件所传递的力
n 个人或人体的某一部分与机械的某一部分接触
8.特种设备
(1)特种作业使用的机械;
(2)危险性较大,必须配备特殊的安全装置才能使用的设备;
(3)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大,需进行状态监测,以确定其运行状态是否安全的设备;
(4)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指定,其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修都是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的设备。如:
n 锅炉
n 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
n 厂内车辆
n 起重机械(电梯)等
9.预防对策
从安全工作的原则出发,为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应采取预防措施及保护措施
n 预防性措施指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n 保护性措施是指在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发生时能减少或控制损失、降低事故的严重性
从总体上考虑,安全措施也可分为:
n 技术管理 预防机械事故的发生,针对危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治理,达到机械设备本质安全或减小事故的损失
技术管理的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原则:从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如采用新的工艺、新系统、新材料,改进现有机械设备,消除人体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最大可能地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2)降低潜在危险度原则:在无法彻底消除危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限制或减少危害程度。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等措施。
3)闭锁原则:在机械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械联锁或机电、电气联锁,作为保障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的安全互锁器、接近开关等。
4)能量屏敝原则:在人与机械危险源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皮带轮防护罩,核反应堆安全壳等。
5)距离保护原则:当机械危害因素随作用距离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如机加工厂区同类机床之间的布置距离不能太近等。
6)个体保护原则:根据不同性质的机械作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及用具,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安全带、焊接护目镜、绝缘手套、防护服等。
7)警告、禁止信息原则:用声、光、色等其它标志作为传递组织和技术信息的目标,以保证安全。如警灯、报警器、安全标志、宣传画等。
8)其它原则
时间保护
薄弱环节
坚固性
代替人员
n 组织管理
系统整体性原则:由于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综合地考虑事故的原因,动态地认识安全状态,落实措施有主次,要有效地抓好各个环节,并能适应变化的要求
计划性原则:要有长期、近期的安全工作目标,并配套最终评价等方式形成闭环的安全管理模式。
其它原则
效果性
协调性
责任制
总之,要有效预防机械设备事故,应从设备的安全设计、技术措施等方面入手,按照国标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
10安全装置
10.1安全防护装置
防止机械危险部位引起伤害
一旦操作者进入危险工作状态,能直接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附属装置
10.2安全控制装置
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人身保护动作
一旦人员进入危险区,控制装置对制动器进行控制,使机械停止运转
控制装置本身创造人手不可进入危险区的条件 如双手操纵装置
10.3防护装置的 形式:
n 防护罩
n 网
n 屏
n 栏
n 固定式
n 开启式
n 可调式
10.4安全控制装置,按功能分:
n 连续监控
n 联锁
n 故障保险
n 紧急停车开关
11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11.1 作业前
检查、确认设备、工具良好、安全装置有效、安全措施完备、润滑良好,才能作业,先空车试运转,确认正常才投料或加载
11.2 运行中
注意观察运行状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不得带故障运行,运行时不得离岗。
11.3 作业场所
n 场地整洁、地平不滑,有足够的作业活动空间
n 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眩光无闪烁
n 出入口及通道通畅、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物品堆放整齐不妨碍操作与通行
n 危险部位应设明显醒目标志
n 坑池、孔洞、扶梯、高架走道平台等有坠落危险的部件应设护栏或盖板
n 设备布置及物料堆放应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撤离
11.4作业位置
n 不进入危险区
n 不得跨越运动的设备
11.5注意事项
不接触运动的部件、工件、刀具
不得对运动件进行调整与测量
不得用手或用手持工具去制动运动件
不将物品放在可动件上
工件、刀具装夹牢固,可调部件调整后应及时紧固。
11.6高处作业应有防人员、物品坠落的安全措施。
11.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着装安全
11.8停机结束工作或突然停电时,应关断开关、退出刀具
12.安全检查和生产会议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信线路
第一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二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和整改
第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梯
第一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