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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9-2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个人防护品 文档下载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2、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引用法规
[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5]《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7]《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9]《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哪些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下列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引用法规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三、在2023年,劳动者应该遵守哪些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条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信线路 第一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二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和整改 第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梯 第一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